苹果版bd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苹果版bd
教育发展基金会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支持高等教育,为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,来源于苹果版bd 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 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苹果版bd 演会中心101-109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
1、资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,支持学科建设;
2、扶困助学;
3、奖教奖学;
4、奖励优秀师生、优秀科研人才;
5、资助开展教育研究,开展教育学术合作交流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八条 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理事的资格:
(一)拥护本基金会章程,热心社会公益事业;
(二)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(二)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(五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;
(三)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五)履行职责,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。
(六)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,理事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 推选召集人。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投资活动;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
(五)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 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十七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 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 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三)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/3。监事 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,不得費与 相关事宜的决策;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 为专职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:
(一)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;
(二)因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;
(三)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;
(四)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,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。
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 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。
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基金会发生违反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 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基金会 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;
(四)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本基金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
(三)拟定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(五)决定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,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在苹果版bd 学习和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的自愿捐赠;
(二)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;
(三)对基金进行合法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所取得的合法收益;
(四)其他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,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
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,基金会可以依法拍 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:
(一)支持大学的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;
(二)支持拔尖创新人才培养;
(三)资助基础研究、著作岀版、资助成果转化;
(四)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;
(五)按照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特定的项目;
(六)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;
(七)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。
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、增值。
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岀,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%。
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%。
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,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 资助项目种类公及申请、评审程序。
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料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,捐赠人季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 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、解除捐赠协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、约定资助方式、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 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,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基金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,每 年3月31日前,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:
(一)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;
(二)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;
(三)财产清册。
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、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,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,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、监督。
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基金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其他情形发生,经理事会决定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完成清算工作。
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;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:
(一)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,经与捐赠人协商,用于捐赠人指定的 其他公益用途;
(二)对未指定用途的基金会剩余财产,无偿捐赠给性质、宗旨相似的同类公益组织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附件【基金会核准章程-合并1.1.1.pdf】